设备、技术与服务对外提供
向境外提供设备、工艺和远程技术服务,应关注哪些管制要求?
适用情形对外投资中输出设备、技术、服务或数据
内容要点
对外投资使用的货物、技术、服务和数据,要先核对是否禁止或限制出口、对外提供。限制范围内的事项须按规定取得许可。
设备与物资出口
机器、设备和零部件是否落入管制范围,需要结合具体技术参数与用途判断。
技术与数据提供
向境外提供工艺资料、技术和数据,也在第837号令第13条覆盖的对象之内。
人员派遣与技术服务
派人出国、远程技术指导和跨境培训,都不能用于提供禁止或未经许可的限制事项。
对外提供方式与管制要求
| 输出方式 | 核查事项 | 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设备和物资出境 | 依货物的规格、性能、用途等核对适用管制规定及清单;列入限制范围的,按相应规定申请许可。 | 第13、14条 |
| 技术、服务或数据交付 | 对照实际拟提供的内容判断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对外提供的范围;数据还要核对数据跨境规则。 | 第13、14条 |
| 人员、远程指导、培训 | 即使没有寄送实物,也应核对其中是否提供受禁止或限制的技术、服务、数据等。 | 第13条第2款 |
相关政策与标准
-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(国务院令第837号)第12—14条;2026-07-01施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