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产与人员数据跨境管理
向境外工厂提供境内数据,是否需要办理数据出境手续?
适用情形中国境内数据传到境外,或供境外人员远程访问
内容要点
跨国生产制造数据不含个人信息、重要数据时,可免办安全评估、标准合同和认证三类程序。含员工或客户信息时,另按条件判断。
数据流向识别
海外人员查询、调取国内系统中的数据,也可能属于数据出境,不只看服务器放在哪。
数据分类
区分普通生产数据、个人信息、敏感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;不能把所有工厂数据都当成可自由传输。
豁免条件与申报要求
必要的跨境人力资源管理有条件豁免。其他个人信息按运营者身份、当年累计出境人数及敏感程度分流。
数据出境豁免条件与申报要求
人数按当年1月1日起累计、以自然人去重统计;《规定》第3、4、5条第1款第(一)至(三)项及第6条情形不计入累计数量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由相应主管、监管部门组织认定并告知企业。
| 情形 | 适用程序 | 条件与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跨国生产制造等活动中的数据,不含个人信息、重要数据 | 免办安全评估、标准合同、认证 | 《规定》第3条。豁免的是这三类程序,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仍在。 |
| 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的员工信息,且不属于重要数据 | 满足条件时免办上述三类程序 | 第5条: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,且属于确需。身份证、护照、银行账户也要逐项判断必要性。 |
| 无上述豁免,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;不含重要数据;普通个人信息不足10万人,且无敏感个人信息出境 | 免办上述三类程序 | 第5条第1款第(四)项;按当年1月1日起累计出境人数计算。 |
| 无适用豁免,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;不含重要数据;普通个人信息达到10万人、不足100万人,或有敏感个人信息但不足1万人 | 标准合同或个人信息出境认证 | 第8条;如同时达到安全评估门槛,应走安全评估。 |
| 无适用豁免;重要数据出境,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供个人信息,或非关基运营者普通个人信息达到100万人/敏感个人信息达到1万人 | 通过省级网信部门申报国家网信部门安全评估 | 第7条。重要数据依主管部门、地区告知或公开发布等规则识别;不是企业凭数据名称随意认定。 |
相关政策与标准
-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2—8、10—11条;2024-03-22施行
- 《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》答记者问第6、11问:运营者认定及累计人数计算
- 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问答(2025年10月)第3、5问:员工信息必要性、境外远程访问
- 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法规问答(2026年1月)第1问:合同、认证与安全评估衔接
- GB/T 43697—2024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推荐性国家标准;用于分类分级参考,2024-10-01实施